GB 316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检测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食品,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术语和定义
  2.1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添加优质蛋白质和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适宜孕妇及乳母补充营养素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技术要求
  3.1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每日份推荐量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大每日份推荐量为50g。
  3.2原料要求
  3.2.1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大豆制品、乳类、乳制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其含量占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质量的18%~35%。
  3.2.2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3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4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3感官要求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必需成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1的规定。
  3.5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以每日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3.6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3.7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3.8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3.9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9.3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10脲酶活性
  含有豆类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4.标识
  4.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4.2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
  时应注意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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