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2104-2011 绿色食品 配制酒检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配制酒(包括植物类配制酒、动物类配制酒、动植物类配制酒和其他类配制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9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配制酒 mixed wine
  以发酵酒或蒸馏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直接浸泡或复蒸馏、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有酒基风格的酒。
  注:配制酒又称露酒,分为植物类配制酒、动物类配制酒、动植物类配制酒和其他类配制酒。
  3.2  植物类配制酒 mixed wine from plant
  利用植物的花、叶、根、茎、果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效成分的配制酒。
  3.3 动物类配制酒 mixed wine from animal
  利用食用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动物脂香及有效成分的配制酒。
  3.4 动植物类配制酒 mixed wine from plant and animal
  同时利用动物、植物有效成分制成的配制酒。
  4 要求
  4.1 原料及生产加工
  4.1.1 配制酒的原料应符合GB 2757、GB 2758 和NY/T 392 的要求及绿色食品对生产原料的有关规定。
  4.1.2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规定。
  4.1.3 不应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绿色食品配制酒。
  4.2 感官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酒精度、滴定酸、总糖
  按GB/T 15038 的规定执行。
  5.2 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
  按GB/T 23495 的规定执行。
  5.3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按GB/T 5009.97 的规定执行。
  5.4 合成着色剂
  按GB/T 5009.35-2003 中9.3和GB/T 5009.141-2003 中5.1的规定执行。
  5.5 甲醇、氰化物、铅、锰
  按GB/T 5009.48 的规定执行。
  5.6 总二氧化硫、展青霉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致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5009.49 和GB/T 4789.25 的规定执行。
  5.7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按NY/T 1055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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