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148-2008 进出口一次性使用纸制卫生用品检验规程及检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一次性使用纸制卫生用品的抽样要求,卫生和毒理学试验要求,包装和产品标识的要求,产品试验方法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次性使用纸制卫生用品的进出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8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5979—2002 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20810—2006 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次性使用纸制卫生用品 disposable sanitary paper products
  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纸制品。例如:纸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湿巾和卫生湿巾、纸台布、纸卫生巾(卫生护垫)、纸尿布(裤)、卫生纸、卫生纸原纸、纸制的衣服和衣着用品、纸制的床单、口罩及其他家庭、卫生和医院用品等。
  3.2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检验检疫报检单所列同一种商品为一检验批。
  4 抽样和要求
  从同一检验批的三个运输包装中至少抽取12个*小销售包装样品,四分之一样品用于检测,四分之一样品用于留样,另两分之一样品封存留在抽样部门必要时用于复验。抽样的*小销售包装不应有破裂,检验前不得开启。
  对于无销售包装的产品抽样,从同一检验批的三个运输包裝中至少抽取12份样品,每份样品量应不少于150g,四分之一样品用于检测,四分之一样品用于留样,另两分之一样品封存留在抽样部门必要时用于复验。抽样工具和存样容器应预先进行灭菌处理,应保证抽样过程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5 产品的卫生检验和要求
  5.1 产品外观应整洁,符合该卫生用品固有性状,不得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5.2 产品的微生物学指标应符合表1。
  5.3 纸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湿巾等产品应当进行荧光检查,任何一份100cm²样品荧光面积不得大于5cm²。
  6 产品的毒理学试验要求
  6.1 对于初次检验的进出口一次性使用纸制卫生用品,应按表2的要求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毒理学测试报告,产品毒理学测试报告应包括测试样品的品名、品牌、规格、测试结果有效期等内容。试验项目按表2进行。
  6.2 未列入表2的进出口一次性使用纸制卫生用品可不进行产品毒理学试验。
  7 半成品或原材料的卫生要求
  7.1 一次性使用纸制卫生用品的半成品应按照本标准对于成品的要求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和毒理学试验。
  7.2 生产一次性使用纸制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应无毒、无害、无污染,重要的原材料应进行微生物检测检测的项目应与产品需检测的微生物项目相同。
  7.3 禁止将使用过的卫生用品作原材料或半成品。
  8 产品包装和产品标识的要求
  8.1 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产品的所有包装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密封性和牢固性,以保证产品在正常的运输与储存条件下不受污染。
  8.2 产品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使用有效期)等内容。
  9 产品试验方法
  9.1 产品外观:在抽取样品时进行目视检验,应符合5.1的规定。
  9.2 产品(不包括卫生纸和卫生原纸)微生物指标按GB 15979—2002 中的附录B进行测定。
  9.3 卫生纸和卫生原纸微生物指标按GB 20810-2006 中的附录A进行测定。
  9.4 产品毒理学试验按GB 15979—2002 中的附录A进行测定。
  9.5 荧光检査按GB/T 5009.78 规定方法进行测定。
  10 检验结果的判定
  以上各检验项目均为合格时,该检验批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检验批不合格。
  11 不合格的处置
  对不合格检验批,进口产品不许销售使用,出口产品不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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